第一部分 申请资格审核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本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三、什么是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答:租房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四、什么人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 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 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 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五、什么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并在本区生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不超过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96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392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088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7840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48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1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16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1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2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标准是不变的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标准是根据目前房价、收入及居住水平测算的。这一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逐步解决,根据不同阶段我区的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和政府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适时进行调整。
七、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去哪里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窗口提出申请,经初步核验后,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申请核定表,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盖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受理窗口。
八、经审核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是否可直接购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由于符合申请条件家庭较多,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少,采取轮侯配售。综合考虑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年龄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轮候范围,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销售。
九、哪些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城市改造的拆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摇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十、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中,哪些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答: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廉租实物配租用房主要分配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具有以上人员的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享受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其他申请家庭只能选择租房补贴方式。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严重残疾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证明的特殊病种。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十一、严重残疾人员包括那些? 答:按照市残联印发的《关于城镇廉租住房重残家庭认定工作的补充意见》(京残发[2002]187号)有关规定,严重残疾人员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残疾程度为一级盲、二级盲和一级低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这些人员都有残联核发的相应证明。
十二、哪类病症或做过哪些手术的为患大病人员? 答: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申请时,家庭成员需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十三、如何认定家庭的住房为危房? 答:家庭可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顺义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地址、电话如下:区建委物业管理科;地址为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电话69448360。
十四、大家庭中有多个小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原住房内多个核心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是否均享受优先购房? 答:大家庭中多个核心家庭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按照《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城市改造的拆迁家庭,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可以优先配售。
十五、重度精神残疾人员可否做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 答:不可以。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为限定行为能力人员,不可以做为申请人申请。申请时需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十六、同一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答:不可以。申请家庭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一种保障住房方式。申请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只能申请廉租住房。放弃申请廉租房,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需按规定条件核查收入和资产情况。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其他认定的人员。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
十八、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京外上学人员或现役军人,是否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答:申请家庭中有市外上学人员或现役军人,在符合申请条件、取得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十九、申请人户口在本市,父母、配偶、子女户口不在同一地址或在外地,是否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起申请?计算配租配售人口时是否一起计入? 答:(1)如果父母户口也在本市,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一并计入配租配售人口。父母户口不在本市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但要核查父母是否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分配过公房,如有此类情况,不能参与申请,父母参与申请要将其收入、住房、资产一并纳入申请人家庭进行核算。 (2)配偶的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一并计入配售配租人口。 (3)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一并计入配售人口。成年子女也可以一起申请,但以后不得单独申请。
二十、申请人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且与父母同住(产权为父母),可否作为单身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已婚,是否可作为单独家庭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应如何计算? 答: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顺义区城镇户籍时间满三年,可以作为1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婚家庭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可以作为单独家庭申请。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都需进行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按同一户口本上的住房面积合计分摊。
二十一、申请家庭中的申请成员是否可以再次作为其他家庭申请成员参与申请? 答:一个人只要在申请家庭中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就不能再次作为其他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二十二、离异家庭双方是否可同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是否有年限规定? 答:可以同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符合单身家庭的申请条件,(离异满3年)要严格审核,配售面积要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
二十三、返城知青子女挂靠在亲属家,能否做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保障住房? 答:返城知青子女挂靠在亲属家,符合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但以后不得再次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30周岁)
二十四、单位集体户口是否等同于北京城镇户籍? 答: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是北京市城镇户籍的一种形式,符合准入户籍要求。外地户籍人口因上学、服兵役来京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十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是如何确定的? 答: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住房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承租和拥有产权的住房,如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住房、没有安全问题的自建住房(包括集体土地自有住房)、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二十六、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的,如何认定资产和住房面积? 答:申请人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应由产权共有人内部自行析产公证,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后,按析产后产权份额计入申请人住房面积,并核定该部份折算的家庭资产。
二十七、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申请廉租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如果家庭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家庭自行拆除自建房后,可按无房户申请廉租住房。自建房不愿拆除的,且房屋无安全隐患的,申请廉租住房时核定家庭住房面积。
二十八、宅基地房屋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及住房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二十九、对被拆迁家庭、已腾退标准租私房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是否计入家庭资产?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拆迁补偿款以申请家庭获得的全部金额核定资产。申请家庭由于租赁市场价住房、看病等原因支出部分拆迁补偿款,可以按减去支出后余额计入家庭资产,但需提供有效证明。如归还借款应提供债权人收到还款的证明,治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明细等。
三十、小三口与老两口住在一起,产权属父母,能否作为两个单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可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申请。 (1)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时,小三口人均住房面积要按5口人计算,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老两口的人均住房面积要按2口人计算(因为,小三口已视同无房),若符合人均10㎡以下,则可以申请(也就是说只有当这5口人的所住房屋面积在20㎡以下,才能给这5口人2套经济适用住房,否则小三口配售一套,老两口应居住在原住房内)。如小三口人均面积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则整个5口人都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若老两口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5口人计算人均面积,如符合条件,按2口人配售后,小三口再提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需核定小三口人均住房面积。 (2)作为一个家庭申请时,人均住房面积按5口人计算,配售也按5口人计算,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三十一、知青返城人员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如何计算住房面积? 答:申请人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廉租住房时,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住房面积不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三十二、因入学等原因,户口迁入亲属家,其父母在他处有住房,是否计算为共居人口分摊住房面积? 答:当事人父母作为申请人,未成年子女须随父母申请。此后不得作为迁入户家庭共同申请成员。
三十三、住军产房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居住军产住房腾退回部队的,或承诺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腾退原住房的,可按无房计算住房面积;不腾退的,按住房实际面积计算。
三十四、如果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其现居住地不同,如两处住房均不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是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自有或承租的住房,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如两处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以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十五、申请家庭成员在京外有住房的,是否核定住房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在京外住房计入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
三十六、申请家庭住父母房子,父母是农村户口,怎样认定人口、人均面积? 答: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按父母现住房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全部人口计算。
三十七、借住单位公房,本人与单位无任何关系,且不交房租,如何认定住房面积? 答:承租关系未解除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腾退单位公房后,此处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三十八、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人均住房面积符合现行政策,能否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本人及配偶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三十九、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每个申请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每个人的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四十、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四十一、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总资产净值如何确定? 答: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四十二、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及买断工龄下岗人员,档案放在人才或街道,其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成员档案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应由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出具收入证明。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的,由所在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核定。
四十三、返城知青退休回京,如何核定收入、住房、资产?外地寄来证明是否有效? 答:返城知青退休回京的,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应同时在本市及原工作地核定住房、资产情况,知青原所在单位寄来的证明盖章后有效。
四十四、房产、汽车等资产价值如何核算? 答:房产价值应由申请家庭如实申报,申报房产价值如明显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异较大,可参考同区域新建房屋出售价结合成新或拆迁补偿标准确定。车辆净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价格确定。有异议的,请申请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四十五、申请家庭外地住房如何核定资产? 答:应先核定住房面积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在符合的前提下,应由当地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十六、一个拆迁协议,涉及两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申请保障住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划分份额? 答:份额的划分根据拆迁协议中的规定确定。如拆迁协议没有规定,按合理原则分摊确定拆迁补偿款。
四十七、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资格审核?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配租廉租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窗口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初审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十八、申请家庭递交申请核定表后各级审核工作时限是多少? 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经两次公示均无人举报情况下,递交申请核定表后街乡初审、区复审及市备案工作时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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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街道(镇) |
区 |
市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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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
初审20个工作日,初审公示15日,2个工作日上报区 |
复审10个工作日,复审公示15日2个工作日上报市 |
8个工作日备案,2个工作日下发备案通知 |
44个工作日,30日公示,共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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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
初审20个工作日,初审公示15日,2个工作日上报区 |
复审10个工作日,复审公示15日2个工作日上报市 |
2个工作日下发备案通知 |
36个工作日,30日公示共80日 |
四十九、申请家庭人户分离如何进行入户调查和公示? 答:人户分离的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街乡组织审核。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街乡可请求居住所在地街乡协助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五十、从哪能够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及轮候摇号情况? 答: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区政府网站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建设信息,本区居民可上网查询,也可通过主要媒体得到有关信息。
五十一、审核通过家庭是否可跨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市里统一调配到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只能在本区登记轮候,原则上各郊区自行解决本地区需求。
五十二、公开摇号是由各区组织还是市里统一组织? 答: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房源情况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确定摇号时间和摇号办法,并负责组织。
五十三、申请家庭如何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了轮候摇号资格? 答:审核部门确定申请家庭已获得轮候摇号资格后,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家庭发放通知单。
五十四、公开摇号是直接决定房号还是决定选房顺序号? 答:公开摇号只是决定选房顺序号。按摇中顺序依次选房,排在前面的放弃选房,后面的可以依次替补,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按时选房的,可委托代理人选房,如不能按时参加选房,视同放弃。
五十五、如果本次摇号未摇中,能否参加下一次公开摇号? 答:可以持您通过审核的相关资料参加下一次公开摇号。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对多次摇号未中且确有困难的家庭,可直接按1:1摇号。
五十六、如果被摇中,选房、签约和付款时间有限定吗? 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签约和付款。
五十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能否贷款?都有哪几种方式? 答: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商业贷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八、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与其他商品房产权证有何不同? 答: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十九、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标准部分如何计价? 答: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部分销售价格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六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十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再上市交易? 答:新房的上市交易政策按照《办法》执行。取得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政府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一定比例补交。
六十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六十三、在《办法》出台前已经通过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新政策出台后是不是就作废了?如果不作废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应该有优先轮候的政策? 答: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区城镇居民,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六十四、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购买资格是否终身有效? 答: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镇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镇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将符合结果上报区保办,由区住保办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十五、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个人将怎么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查实的骗购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媒体曝光,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部分 廉租住房配租
六十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如家庭愿意将原住房退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全额面积标准配租;如家庭不愿退出原住房,按差额面积配租。
六十七、租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廉租房配租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平方米月租金补贴额为15元。配租保障标准指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原有住房使用面积基础上提高到15平方米,其中包括原房面积。 在申请家庭获得配租资格后,将按照租金补贴计算标准核算出配租家庭的月补贴金额。对于有原住房的家庭,月补贴额将按照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计算。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低保户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15元*(15㎡-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 (2)其他最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15元*(15㎡-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月租房补贴数额,一人户家庭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2人户家庭不足250元的,按250元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最高标准月租房补贴数额不超过900元。
六十八、租房补贴是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吗? 答:是。申请家庭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区住保办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补贴资金。
六十九、家庭获得租房补贴配租资格后要在多长时间内租到房? 答: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家庭需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
七十、房屋出租人每月什么时候可以拿的补贴? 答:配租家庭和房屋出租人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底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
七十一、家庭每月获得政府租房补贴550元,找到月租金为600元的住房,多出来部分房租由谁负担? 答:按照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家庭超出政府补贴金额部分由家庭自行负担。
七十二、如果家庭配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该怎么办? 答:如果家庭在市场中承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请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家庭可以到市场中另外租赁住房,并到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必重新办理资格审核。
七十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通过后,如何配租到住房?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摇号活动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按顺序挑选廉租实物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七十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活动是公开的吗? 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透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七十五、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该怎么办? 答: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七十六、家庭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是否可以将配租住房借给朋友居住吗? 答:不可以。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七十七、廉租住房实物住房户型标准是怎样的? 答:廉租住房户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七十八、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期间家庭人口减少或增加怎么办? 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按照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七十九、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需要申报家庭情况吗? 答:需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配租方案。
八十、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如何处理? 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四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八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区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八十二、政府通过什么方式筹集经济适用住房? 答:可以通过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采取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现阶段主要采取集中建设或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
八十三、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有何规定? 答:为体现保障性,利用有限资源供应住房,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单体户型面积标准,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户型全部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以1-2居小户型为主。
八十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能否得到保障? 答:经济适用住房同普通商品住房一样,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八十五、为什么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进行限制? 答:这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决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政府保障的对象是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有必要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资产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八十六、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将如何处理? 答: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如何处理? 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八、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又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家庭怎么办? 答: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又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五部分 廉租住房案例解答
八十九、某低保家庭一家三口无房,户口挂在其兄住房名下,家庭长期在外面租房,如何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多少? 答: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无房家庭申请全额补贴,月租房补贴额为15元×15平方米×3人=675元。
九十、某低保家庭一家三口住在12平方米的平房内,如果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多少? 答:首先计算出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12÷3=4平方米),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出人均差额补贴面积(15-4=1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补贴15元的标准计算人均月补贴额(15×11=165元),则家庭月租房补贴额(165×3=495元)。
九十一、某家庭一家三口无房,家庭人均月收入380元,申请廉租住房后租房补贴怎么算? 答: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金额为525元,计算公式为:15元/月/平方米×15平方米×3口人-(380元-330元)×3口人=525元。
九十二、某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是500元,租到每月800元的住房,超出月租房补贴部分由谁负担? 答:按照廉租住房管理规定,500元的租房补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廉租家庭,另外的300元应由家庭自己支付。
九十三、某家庭一家3口居住在父亲承租的10平方米的标准租私房,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答:家庭退出标准租私房后,按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全额配租。
九十四、某家庭一家2口住一间20平方米的自建房内,申请廉租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如果家庭不愿意将自建住房拆除,且自建住房没有安全问题,则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该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如果家庭愿意将自建住房拆除,可按无房户申请廉租住房,享受全额配租。
九十五、某家庭一家3口住在原父亲承租的公房,住房使用面积33平方米,父亲已经过世,房屋承租关系尚未变更,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不可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33÷3=11平方米,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九十六、某家庭一家3口居住在使用面积21平方米的住房内,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每月租金补贴是多少? 答:可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1÷3=7平方米,家庭月租房补贴额计算如下:(15-7)×15×3-(400-330)×3=150元。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为3人户家庭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则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后,每月获得300元租房补贴。
九十七、某家庭一家4口住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3间宅基地住房内,房屋使用面积60平方米,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不可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4=15平方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九十八、某家庭一家3口住1间公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住房正面临拆迁,获得拆迁补偿40万元,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不可以。家庭资产3人户须低于21(含)万元,该家庭已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九十九、顺义区镇街住房保障办公室窗口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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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街道(乡镇)名称 |
审核接待地址 |
负责人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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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顺义区石园街道 |
石园街道民政科一楼大厅 |
刘淑萍 |
89441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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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顺义区南法信镇 |
南法信镇土地科 |
李东明 |
6947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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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顺义区木林镇 |
木林镇政府办公大厅 |
黄华 |
60456219 |
|
4 |
顺义区赵全营 |
赵全营镇政府便民大厅 |
张海东 |
60431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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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顺义区大孙各镇 |
大孙各庄政府全程办事大厅 |
沈金旺 |
6143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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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顺义区马坡镇 |
马坡镇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 |
杨春广 |
69403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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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顺义区北务镇 |
北务镇镇政府院内 |
顾国元 |
61421439 |
|
8 |
顺义区杨镇 |
杨镇政府社保所 |
吴连合 |
6145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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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顺义区仁和镇 |
仁和政府机关207室 |
李文山 |
6946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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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顺义区李遂镇政府 |
李遂镇政府土地科 |
宋宇 |
89481435 |
|
11 |
顺义区牛栏山镇 |
牛山镇政府一站式办公大厅 |
王志良 |
69414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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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顺义区南彩镇 |
南彩镇政府村镇建设科 |
赵海彬 |
89477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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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顺义区李桥镇 |
李桥镇政府村镇建设科 |
王艳明 |
89426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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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顺义区高丽营镇 |
高丽营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李京梅 |
69455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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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顺义区张镇 |
张镇政府村镇建设科 |
胡永德 |
61489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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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顺义区胜利街道 |
建新南区甲32号社区中心 |
王德海 |
69446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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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顺义区光明街道 |
光明街道办公室 |
闫结 |
6944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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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顺义区北石槽镇 |
北石槽镇村镇建设科 |
余英秋 |
60422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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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顺义区龙湾屯镇 |
龙湾屯镇村镇建设科 |
杨伟峰 |
6046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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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顺义区天竺镇 |
天竺镇政府村镇建筑科 |
黄玉明 |
8046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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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顺义区北小营镇 |
北小营镇政府民政科 |
张永利 |
6048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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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顺义区后沙峪镇 |
后沙峪镇政府村镇建设科 |
刘家鹏 |
80496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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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顺义区旺泉街道 |
顺西路67号 |
张桂芳 |
61409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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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顺义区双丰街道 |
双丰街道办事处105室 |
耿学会 |
6940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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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顺义区空港街道 |
后沙峪峪民大街6号 |
蒲铁军 |
80477600 |
一百 、顺义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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