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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三性”
来源:区林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我国的一个伟大创举,主要体现在它具有法定性、全民性和公益性。
一、法定性。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这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这样,便对每一个符合履行义务植树条件的公民,在法律上进行了约束和强制。
二、全民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同时规定:“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同时还规定:“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这不仅把未成年的公民列人参加义务植树之列,同时对年满18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及其所在单位,做了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等规定。这就把全国人民参与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广泛调动起来了。
三、公益性。首先,公民通过无偿的劳动,种植树木和花草,绿化和改善环境,即为社会尽义务。其次,植树绿化具有-多种功能。不仅为社会提供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还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降低污染,保障农牧业稳定高产,美化环境等多种生态功能,全社会人民都能受益。因此,全民义务植树是绿化祖国,造福人民的一项伟大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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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树节及节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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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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