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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由来
来源:区林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1981年四川发生了罕见的水灾,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水灾刚过,邓小平同志对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同志讲:最近的水灾问题涉及到林业,涉及到木材的过量采伐。看来宁可进口一点,也要少砍一点。他同时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比如种三裸或五棵树,要包种包活,多种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国家在苗木方面给予支持。可否出个文件,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法律,及时施行。总之要有进一步的办法。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全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根据《决议》精神,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从此,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全国广泛、深人、持久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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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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