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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第70期
来源:区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决定的种类之一:从所作决定的内容看,可分为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大政方针性决定。(1)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是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对法律内容进行补充。该类决定实际上成为该法律内容的一部分,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有关法律问题的其他决定,就是与法律有关的其他问题作出决定。可能涉及到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律的解释,立法的授权,选举问题,延长或缩短法定职务的任期等等。(3)大政方针性决定。对那些宏观的改革探索、试验和较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作出原则的方针政策性的规定。有些是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但一时立法条件不成熟,就以决定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政策性指导,阐明政策立场。(4)大事决定。对某一具体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预算的变更、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城市保护和发展规划、以及关于设立新的行政区、建立经济特区、关于教师节的决定、地方人大关于缔结友好城市的决定等等。

 摘自《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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