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种类之二:从决定的作用看,可分立法性决定和监督性决定。立法性决定就是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有关法律的补充修改、法律实施、法律解释等方面内容。立法性决定有的类似于法律,具有法律同样的效力。监督性决定是指所作决定具有监督的功用。如对计划预算所作调整方案的批准,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还有对撤消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消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所作的决定都是监督性决定。
摘自《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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