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批准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的简称。人事任免权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又是监督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手段。所以,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是交叉的,如罢免、撤职等权力就是监督的一种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切实行使起人事任免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摘自《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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