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1999]27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顺义区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和顺义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本着资源共享、统一规划、有偿使用、共同开发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顺义旅游区(特别是潮白河旅游度假区、唐指山风景区、焦庄户旅游区、京东大芦荡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是区政府的旅游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顺义区的旅游开发和资源管理工作。 二、 项目审批 第四条 被批准的旅游项目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由区计委、规划局、旅游局、水利局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取得旅游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区政府收回其资源使用权。 第六条 各旅游区现有的非旅游项目,不再批准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的企业(包括养殖业)要逐步迁出旅游区,区内未开发的土地只准搞种植业项目。旅游区内的土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资源的出租和转让,需经区规划局、房地局、国资局和旅游局批准。 三、 区内规划 第七条 根据顺义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旅游局和规划局共同界定旅游区红线范围及控制范围,并逐步制定出规划细则。五年内完成潮白河俸伯桥至苏庄桥之间区域的详细规划。 四、 资源使用 第八条 资源使用坚持有期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内外客商、全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可以利用旅游区的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第九条 区内资源可以采取入股、租赁、出让等多种形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开发。资源综合使用的一般性问题由旅游局协调,特殊问题由区政府决定。 五、 其它 第十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保护资源和再造生态环境应同时并重。利用河道水面和岸边开发的,要保证行洪主河道及两岸弃土道路的畅通。各资源主管单位要全力为旅游开发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十一条 入区旅游项目要搞好占地的绿化和美化,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占地面积的35%,绿化方案需经园林、旅游、规划等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白河旅游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1998]13号)同时废止。 摘自“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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