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外经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顺义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投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区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外国公司驻顺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区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被诉部门”)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受诉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顺义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区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本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外经委,并在其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区投诉中心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及时转有关受诉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区外经委、区监察局等部门汇报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条 各镇和有关委、办、局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对涉及本部门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投诉中心;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投诉,在受理投诉后3日内报区投诉中心处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不因投诉而延长。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实行“一事一诉”,投诉对象涉及同一行政部门的,可以一并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资料。区投诉中心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电话:69445305;传真:69445340;电子邮箱:waijw@bjshy.gov.cn。 第九条 区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对于能够答复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及时转告被诉部门;对于不能答复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受诉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与被诉部门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受诉部门可以是被诉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其业务主管部门,有时受诉部门与被诉部门是同一部门。 第十一条 受诉部门在协调、处理投诉事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及区投诉中心: (一)投诉人就投诉内容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第十二条 区投诉中心负责查询、督促受诉部门对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受诉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2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信件或者传真方式报区投诉中心备案。若区投诉中心在投诉件转予受诉部门后的30日内收不到上诉备案材料,应当向区监察局报告。 第十三条 被诉部门工作人员因受到投诉而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诉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在我区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常驻代理机构在我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外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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