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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来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7
 
  1、什么是《再就业优惠证》?
    答:《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统一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免费发放。
  2、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
    (2)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3、下岗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及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
  (1)破产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破产企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破产清算组开据的破产清算组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办理。
  (2)除上述情况外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及本人目前的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办理。
  本人目前身份证明包括:
  1)下岗职工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2)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3)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企业开具证明,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中央驻京企业由市经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总公司核准(盖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经委核准(盖章)。此类搬迁企业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持有关批件到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4、《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发放和保管?
    答:《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社保所统一办理,免费发放,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交用人单位保管。
  5、《再就业优惠证》如何进行年度注册?
    答:《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对发放时间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在注册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注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注册:
    (1)营业执照副本;
    (2)《再就业优惠证》;
    (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花名册(企业盖章);
    (4)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在2002年9月30日前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且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人员,现是否能补办《再就业优惠证》?
    答:不能补办《再就业优惠证》。依据京再就发[2003]1号文件《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只有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才能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7、再就业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人?
    答:再就业优惠政策适用于城镇所有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
  8、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破产企业职工应在什么时间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优惠政策?
    答:必须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文件依据:京劳社服发[2002]50号文件)。
  9、自谋职业人员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及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答:
  1)在失业之前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的。
    2)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镇)社保所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办理缴费手续的;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个人提出高于本人应缴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标准的;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期满的;自谋职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的;自谋职业人员提前退休。
  10、什么是“3040”人员?什么是“4050”人员?
    答:女年满30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破产企业未安置职工称为“304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破产企业未安置职工称为“4050”人员。
  11、为什么给招收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12、劳务派遣企业招收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
  (1)劳务派遣企业招收“3040”城镇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工资性补贴。
  (2)劳务派遣企业招收“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招收1人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13、企业申请享受新税收优惠政策需经哪些部门审批?
    答: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经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顺义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企业服务科)审核认定后并核发相应的认定证明,然后到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4、服务型企业中哪些行业不能享受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务的,都不能享受到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5、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从事哪些行业不能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行业都不能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16、用人单位招收企业待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费补助应提供哪些材料给经办单位?
    答:《安置失业职工花名册或企业待岗职工花名册》2份、《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个人帐户转移单复印件1份。
  17、对用人单位招收失业职工和企业待岗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险补助采取什么方式拨付?
    答:社会保险补助采取“先付后补,一年一补”的方式,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后于次月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18、再就业资金如何奖励年终被评为市级或区级再就业明星的优秀创业者?
    答: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在年终被评为市级再就业明星的优秀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被评为区级再就业明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19、什么是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组织,以安置“4050”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由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而建立的具有就业托底功能的劳动组织。 
    如果您属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首先要接受 社保所提供的就业援助,您被推荐5次以上仍未再就业,社保所要对您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如果您确属就业困难且符合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社保所可根据您本人的意愿在填写《"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后,安排您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20、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办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专项补助?
    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办项目中目前只限于社区保安、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专项补助。
  21、申领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对于首次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享受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劳动合同书》(核对后退回);
  3)《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
  4)《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5)《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6)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7) 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2)对于已经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再次申领专项补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
  2)《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
  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4)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专项补助,须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区县财政再就业资金安排的专项补助拨款凭证复印件。
  22、我区职业介绍机构及社会中介人推荐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凡推荐安置一名城镇失业人员(含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仍未就业人员)奖励100元,其中:“4050”人员奖励120元;每推荐安置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奖励50元。
  23、什么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什么是城镇失业人员?
    答: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或虽已就业但劳动时间达不到法定劳动时间且年劳动报酬低于4000元的人员。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人员。
  24、符合什么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
    答:凡在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59周岁、女年满16-49周岁)有求职要求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
  25、“新办”企业与“现有”企业是怎样划分的?哪些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答:
  1、“新办”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开办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2、原有的老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6、什么是隐性就业人员?什么是隐性失业人员?
    答:隐性就业人员是指本人已在劳动部门领取《求职证》或在用人单位领取基本生活费并要求就业,但事实上本人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人员。
    隐性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虽在劳动部门办理了“自由职业者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或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但事实上确没有就业的人员。
  27、什么是充分就业和不充分就业?
    答:充分就业和不充分就业标准是指凡在劳动年龄内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报酬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达到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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