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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问答
来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1、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3、哪些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
    答: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4、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确定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6、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应为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7、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1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3、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14、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15、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16、劳动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7、劳动者在缓刑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18、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0、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21、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答: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22、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工资应按何种原则确定?
    答:用人单位确定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3、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4、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何时开始?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5、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6、哪些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 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的规定,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经协商一致,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即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劳动者要求约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有关试用期规定中试用期期限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28、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9、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31、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2、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志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35、在什么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8、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答: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41、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2、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过失性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4、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防治工业污染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按什么程序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人单位,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4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什么证明?
    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人单位,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4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什么证明?
    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4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4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
  49、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顺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0、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51、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52、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职工的身份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
  54、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业户口,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5、目前,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56、国家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7、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任务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提超过三十六小时。
  5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的限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9、国家对法定节假日有哪些规定?
    答:目前,国家对法定节日有下列规定:
    (一)新年,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劳动者在此期间休假的属带薪休假。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60、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时工作台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61、什么类型企业可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月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6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如何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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