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
2、办理科室 国土资源顺义分局地矿科
3、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审核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 1、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根据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修改后的(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第三款); 3、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评审乙类矿产和甲类小小矿产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4、评审程序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5、对开采乙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由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参照《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进行矿产储量审批(依据《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第五条); 6、对矿山生产规模和矿山占用矿产储量规模均小于小型矿山规模和小型矿床规模的上限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甲类小小矿,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可委托市(地)级有关部门及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依据《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第五条); 7、对甲类小小矿和乙类矿产储量报告,要求有能提供可供开采、利用储量和避免资源重大浪费的大致地质资料即可(《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第七条)。 本岗位责任人:地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作出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受理人员。 时限:26个工作日。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资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员:地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4、所需提供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申请书(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3、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5、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7、法规依据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文件 国土资发[1999]205号) 2、《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