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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区采购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维修车辆是指区属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专修店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条 顺义区财政局负责对各预算单位机动车辆的情况实行动态档案管理,并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进行监管。
    第四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定点维修厂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2004年8月24日顺义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顺义区区域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中标的定点维修厂5家(详见附件一)。由采购中心与中标的定点维修厂签订《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总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见附件二),期限为1年。纳入统一维修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代表所属车辆使用单位分别与中标的定点维修厂签订《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分合同》(以下简称分合同,见附件三)。分合同内容必须与总合同的内容相符。
    第六条 自愿选择定点维修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车型及所在地理位置,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维修厂最多不超过两家。
                    
统一维修实施的时间
 
    第七条  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维修实施的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本办法公布的《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四)的承诺和大修工时费报价、小修工时费报价、特殊维修项目工时费报价、维修材料报价及相应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维修厂投标报价见附件七)执行。
    第八条 本次统一维修合同期满后,顺义区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定点维修厂和统一维修的实施方案。
 
各部门责任
 
    第九条 送修单位责任:
    (一)纳入机动车辆统一维修范围所属使用单位要对所属机动车辆建立车辆基本情况管理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实施统一维修后单位新购的车辆,车辆使用单位要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送至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以便我们建立车辆档案,作为车辆管理、维修的依据。
    (二)对需要维修的车辆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车辆维修前,须持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以下简称《维修单》附件五),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发至区直属各单位。《维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送修单位车管部门留存,第三、四联分别由定点维修厂和采购中心留存。
    (三)实行定点维修的车辆(不能维修的车型除外)所有修理项目均应在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
    (四)车辆使用单位对定点维修厂不能维修的车型,报采购办批准、由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到定点维修厂以外的维修厂进行修理。发生的修理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同维修厂直接结算,结算后的修理费要以《结算月报表》形式在每月25日前报采购办和采购中心。
    第十条定点维修厂责任:
    (一)定点维修厂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原装件,并负责按照《总合同》和《分合同》以及送修单位填报的《维修单》所确定的修理项目,提供车辆维修及相关服务,按照投标文件报价及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收取维修费。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价格时,定点维修厂应将价格调整情况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但不得调整维修加价率。对纳入统一维修范围的机动车辆应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
    (二)定点维修厂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每月25日前向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月报表》(以下简称《结算月报表》附件六),确保及时、准确地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算月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定点维修厂留存,第二联送修单位留存,第三联采购中心留存,第四联送采购办留存,作为信息统计资料依据。
    (三)定点维修厂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或取消定点资格。
    (四)定点维修厂在定点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出,将按照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
    2、未按合同规定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3、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车辆维修质量存在问题的;
    4、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
    5、不按规定填报汽车维修记录档案、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维修费用的结算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后,由送修单位负责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接车(车辆维修验收单由定点维修厂提供)。定点维修厂填写汇总的《顺义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月报表》,必须以送修单位审核、签字确认后的《维修单》为依据。在每个季度末的15日前定点维修厂与送修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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