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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区采购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定点保险公司参加统一保险。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现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险公司及险种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确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区财政局拟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顺义区域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三家定点保险公司。区财政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分合同),分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总合同相符。如分合同内容有违背总合同条款的,区财政局有权中止合同的执行,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签订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五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从三家定点保险公司中自愿选择一家参加保险。
第六条 统一保险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20万元)、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险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保险服务项目。
 
第三章  实施时间
第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实施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7年 12月31日止。期满后,区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统一保险的实施方案及时间。重新招标后定点保险公司如有变动,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到新中标的保险公司参加统一保险。
 
第四章  保险费的结算
第八条 统一保险发生的保险费,由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
 
第五章  各部门责任
第九条 定点保险公司的责任:负责按照《顺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总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提供保险相关服务。
第十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单位的责任:如有新购或他人馈赠机动车辆等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包括该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各单位要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续保、新保、退保等保险手续进行审核,对保险单盖章确认。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如出现故意损坏车辆骗取保费的,一经发现全区通报批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统一保险车辆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事宜进行监管;同时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测评。
第十三条 统一保险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和定点保险公司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将根据统一保险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中不适合统一保险执行的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顺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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