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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
来源:区采购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顺义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每年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指财政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无论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还是由采购人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均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拨付方式。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京财国库[2001]15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采购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缴、拨款及结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凡是年初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于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计划及采购时间报采购办。
    第六条 政府采购立项。采购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需采购的项目,必须资金落实后方能立项。立项申请表区采购办只对一级单位,二级单位的采购立项申请由一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盖章后方能报采购办。对较大项目的采购立项,一般要在设备使用前二个月进行。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不管是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其立项申请在报采购办之前必须经财政局相关主管科室的领导签字盖章后,采购办方可确认该项目的有效性。
    第八条  对既有预算内资金又有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并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资金运作应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汇集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统一由国库集中支付。对委托由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有关资金问题,也要按上述程序运作。
    第九条  对完全是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不管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也要将资金划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办依据项目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由国库集中支付。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经批准由使用单位自己运作的采购项目,项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凭项目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条  采购资金结算完成后,区采购办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单》,分别送有关科室、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作为记账凭证。由财政局相关科室开据实物调拨单,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入财产账。
    第十一条  对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项目,节约资金收归国库。对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只需将应分担的资金补足即可。
    第十二条  对集中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不及时打入采购专户的,政府采购部门将不予采购,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顺义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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