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顺义网城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顺政办发 > 正文
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来源:区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顺政办发〔2007〕77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卫生局研究制定的《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满足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更好的解决参合农村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民生问题,现将《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中个人缴费增设一个标准,并就这一标准缴费的费用报销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缴费
  2008年农村居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人年60元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选择60元缴费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130元。
  二、费用报销
  (一)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人年缴费60元的报销比例与人年缴费40元相同,实报资金封顶2120元。
  (二)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人年缴费60元的报销比例较人年缴费40元的每段提高2个百分点,实报资金封顶10.6万元。
  三、本《补充意见》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疗  通知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评价顺义网城 | 网络遨游 | 隐私保护 | 顺义网城标志下载

    Copyright 1999-2008 Beijing Shunyi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北京市顺义区信息中心设计制作
    京ICP备0500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