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发〔2007〕77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卫生局研究制定的《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满足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更好的解决参合农村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民生问题,现将《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中个人缴费增设一个标准,并就这一标准缴费的费用报销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缴费 2008年农村居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人年60元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选择60元缴费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130元。 二、费用报销 (一)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人年缴费60元的报销比例与人年缴费40元相同,实报资金封顶2120元。 (二)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人年缴费60元的报销比例较人年缴费40元的每段提高2个百分点,实报资金封顶10.6万元。 三、本《补充意见》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疗 通知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