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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采和经营砂石资源的通告
来源:区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6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林木资源和水利工程,严禁非法开采、经营砂石等矿产资源,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治理整顿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资源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所有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拒不停止开采的,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采石、采矿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活动。违反规定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从事非法买卖砂石的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砂石的行为,或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输、仓储、保管等条件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经营砂石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罚款。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五、因非法采砂破坏、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排水渠等防洪工程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罚款。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2004年8月20日前,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砂石人员必须自行拆除开采砂石的机械设备,撤离开采现场,清除堆放的砂石料,逾期不拆、不清的,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清除。

  八、阻碍、威胁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要加强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区政府将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69416404(水资源局);69447428(国土房管局);

  89448080(工商分局);69422735(林业局)。

 


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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