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03〕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体改办、卫生局、农委、财政局、编办、区委研究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原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顺义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3.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顺义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促进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的不断提升,以预防保健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民健康素质的增强,以全民健康素质的改善促进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 二、目标、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 2003年10月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结算年度,农村居民覆盖率达到50%左右;2004年至结算年度,农村居民覆盖率不低于70%;2005年至结算年度,农村居民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06年,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区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区、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管理引导作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有序运行。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依据规定的缴费额度按时足额缴纳。 (二)大病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村居民因患大病出现的致贫和返贫问题;兼顾门诊就医,重视人人受益。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实行医疗互助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提倡农村居民参加其他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 (三)多方筹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市、区、镇扶持资金、村集体和镇村企业支持资金、农村居民缴纳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组成。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主要用于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提高集体抗风险能力。同时,给予门诊医药费一定比例的报销。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严控出险。保障程度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能,既保证农村居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又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五)统一政策,区办区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区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水平。 三、人员范围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未加入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四、资金筹集 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区、镇财政应适当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适度提高村集体和农村居民个人的出资比例。 五、资金支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参加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大病门诊治疗、普通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安排的常规性体检物耗费用的支出。 (二)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统一一个报销比例;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下设底、上封顶、中间按段设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三)参加人员结算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安排常规性体检。 六、资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谨防出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挤占挪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当年节余,留转下年使用;当年发生超支,首先从上年节余中支付,上年节余不足由区财政协调解决。 (三)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和监督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四)确定合理系数提取风险基金,防止资金出险。 七、医疗管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除因病情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要就近就医,逐级转诊转院。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诊疗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坚持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效率。 八、组织领导 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镇村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宣传发动,引导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保险大数法则,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居民集体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促进农村居民健康素质和生命质量的提高。
附件2: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为保证我区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常见病和多发病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顺义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待业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统称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按结算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当年参加,当年受益。 二、参加登记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表,内容包括镇村名称、门牌号码、户主姓名和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缴费额。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镇政府,一份由村委会留存。 (二)镇政府负责汇总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一份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存档。 (三)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负责,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办理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三、资金来源 (一) 市财政年人补助15元。 (二) 区财政对低于全区农村居民人均财力镇,按年人25元标准安排预算;对达到和高于全区农村居民人均财力镇,按年人20元标准安排预算。 (三) 达到和高于全区农村居民人均财力镇,镇财政按年人15元标准安排预算;低于全区农村居民人均财力镇,镇财政按年人10元标准安排预算。 (四) 村集体暂定按年人5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镇村企业按从业农村居民职工年人5元标准出资,并在税前列支。 (五) 农村居民(含镇村企业职工)年人出资可分别为20元、40元、60元,并按照出资的不同档次享受相应水平的医疗保障。 (六)“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以区民政局提供名单为准,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年缴费额度的首次缴纳时间为本通知发布日期至所在季度的季度末,以后缴费时间为结算年度后的第一个季度。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镇村企业缴费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组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收取。 四、就医范围 (一)区政府举办的、且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点的区内医疗机构,包括区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防治所、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点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 (二)因病情需转至市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治疗的,须经区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而在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须自住院之日起2周内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及时转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坚持就近就医、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即先社区卫生服务站,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区级医疗机构,再市内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 五、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普通门诊医药费实行一个比例报销。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按档、按级、按项、按比例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及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白血病、白内障手术大病门诊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的医药费用。 就医实行门诊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统筹。门诊报销资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体农村居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用、门诊医疗中的大病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 (二)健康体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结算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安排常规性体检。60岁以上(含60岁)每年体检一次,60岁以下每2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和体重、测血压、X光胸透,40岁以上增加血糖、血脂检查和心电图,25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触诊,已婚妇女增加宫颈检查,学龄儿童增加视力检测。6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已纳入妇幼保健系统管理范围的,不再进行重复体检。通过体检,为农村居民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体检费用按照实际物耗计算。 (三)报销周期。 同一病种转院治疗,连续在2所及2所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累计计算支付。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白血病、白内障手术的大病门诊医药费合并计算支付。 普通门诊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住院医药费和大病门诊医药费每月报销一次。 (四)报销程序。 在规定报销时间内,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患者或其家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和处方,住院收据、证明和清单送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将本村农村居民需报销的全部证件报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按报销比例核定应报销金额,并报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实后,以现金支票形式送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再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将支票兑现为现金送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由其将报销现金送至患者或其家属,并签字备案。农村居民自送交医疗有效证件到领取医药费报销现金,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农村居民参加“双投双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报销条件者,同意使用复印件,由第一报销单位在复印件的右上角加盖财务印章(复印件必须清楚)。其中包括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种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 (五)报销标准。 普通门诊医药费按5%报销。 住院医药费和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为500元以上(不含500元),封顶线为6万元。 住院医药费和大病门诊医药费自起付线至1000元,报销10%;1000元以上至3000元,报销20%;3000元以上至5000元,报销30%;5000元以上至1万元,报销40%;1万元以上至2万元,报销50%;2万元以上至4万元,报销60%;4万元以上至封顶线,报销70%。 经正常转诊转院转至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治疗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每段降低5个百分点。 以家庭为单位年人缴费40元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每段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年人缴费60元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每段报销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 (六)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分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意外伤害的医药费用;挂号费、床位费、取暖费、特护费、转诊费、专家会诊费、购买器官费、因生理缺陷矫治手术费;非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 不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和越级到市三级医疗机构或外埠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医药费(因公外出和探亲在外埠就医的医药费除外)。 (七)适用药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药品按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执行。 (八)药品价格。 定点医疗机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药品的价格,按照市招标药品价格执行。 (九)风险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10%的系数提取风险基金,用于防止资金出险。 六、免“四费”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穿刺费(限注射、输液),不参加的农村居民不享受免“四费”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区长任主任,主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体改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委、编办、区委研究室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卫生局承担。 (二)成立由区纪委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局局长兼任。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管理中心设在区卫生局,为该局领导管理下的科级全额事业单位,所需人员由卫生系统内部协调解决。 (四)各镇成立由镇长任主任,主管副镇长任常务副主任,由财政所长、民政科长、经管站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催收上缴、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由行政或事业人员专职或兼职。 (五)各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由会计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取上缴、医药费报销和报销资金的送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和资金收缴、报销工作,纳入村务公开。 (六)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成立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督导组,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十)借助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制作各种宣传材料,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务求做到农村居民家喻户晓,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八、本细则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李 平 区 长 副 主 任 冯可梁 副 区 长 成 员 周继武 区委研究室主任 闫志广 区农委主任 赵汉民 区体改办主任 巩维国 区卫生局局长 邢永富 区财政局局长 董大明 区人事局局长 张仕彬 区民政局局长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巩维国同志兼任。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疗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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