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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顺义区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顺政发〔2008〕2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区委第二十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区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区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区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五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六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订本区廉租住房配租的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配租申请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配租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
  第九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区住保办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
  第十一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并在本区生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本办法中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租金补贴标准、配租面积等相关数据,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七)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八)原有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同时提供:
  (十)重残家庭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十一)患有大疾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十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籍登记地相同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或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2.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3.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4.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它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迁自建房后,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保办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它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七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总资产净值,包括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镇、街住保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镇、街住保办提交《核定表》,一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镇、街住保办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材料齐全的,由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镇、街住保办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镇、街住保办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保障住房《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组织评议。
镇、街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申请家庭评议情况记录表》。
  (四)公示。
  镇、街住保办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住保办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住保办在申请家庭《核定表》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并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住保办。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住保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租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由镇、街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报材料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租房补贴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廉租房配租保障标准是指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原有住房使用面积基础上提高到保障面积标准,其中包括原房面积。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家庭获得配租资格后,将按照租金补贴计算标准核算出配租家庭的月补贴金额。对于有原住房的家庭,月补贴额将按照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与廉租房配租保障面积的差额计算。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低保户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
  2.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第二十八条  已经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与镇、街住保办签订《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协议》,由镇、街住保办将《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协议》报区住保办备案。
  完成备案后,区住保办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申请家庭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区住保办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补贴资金。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每月15日(含)前在区住保办完成备案的申请家庭,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在区住保办完成备案的申请家庭,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

  第六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廉租实物配租用房主要分配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具有以上人员的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享受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其他申请家庭只能选择租房补贴方式。
  对申请承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镇、街住保办。经审核后,镇、街住保办应上报区住保办,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保办取消轮候资格。
  第三十条  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标准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居室

1人

单身(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平房

2人

夫妻、同性单亲家庭

1居室

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

2居室或
两间平房

3人

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

祖孙三代

4人

两对夫妻、夫妻及单身同性子女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周岁)

3居室

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

5人及以上

3居室或根据家庭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确定配租住房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成员承租或拥有住房,且原住房内成员全部享受配租后,原则上应将原住房退出给区住保办。
  原住房退给区住保办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区住保办可适当给予补偿;不退出的,按照差额面积配租。
  第三十三条  区住保办定期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一)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区住保办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摇号配租。
  区住保办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排队,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范围。区住保办向中选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结果通知单》。
  申请家庭根据区住保办提供的房源,按照摇号结果顺序选房,填写《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确认单》。
  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同一申请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选中住房的,区住保办可直接为其配租。区住保办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发放通知。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住保办为选房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家庭,须与区住保办办理原住房退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凭《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可按照廉租家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金标准;也可参照廉租住房的各项成本及市场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家庭收入不同实行差别补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镇、街住保办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住保办会同镇、街住保办及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住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需按照第四章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区住保办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保办收回承租的廉租配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区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住保办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区住保办,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区住保办可从次月起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准该家庭申报廉租住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保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区级以上残联部门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证件种类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属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退伍军人证书》、《复员军人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保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  办法  通知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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