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发〔2008〕1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已经2007年区委第二十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根据《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08〕1号)和《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08〕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一)准入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 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 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 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二)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一)准入条件。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生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不超过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96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392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088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7840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48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1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16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1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2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二)保障标准。 1.租房补贴保障标准。 廉租房配租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平方米月租金补贴额为15元。配租保障标准指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原有住房使用面积基础上提高到15平方米,其中包括原房面积。 在申请家庭获得配租资格后,将按照租金补贴计算标准核算出配租家庭的月补贴金额。对于有原住房的家庭,月补贴额将按照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与15平方米的差额计算。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低保户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15元*(15㎡-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 (2)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15元*(15㎡-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月租房补贴数额,1人户家庭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2人户家庭不足250元的,按250元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最高标准月租房补贴数额不超过900元。 2.实物配租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房。 三、以上条件和标准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主题词: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标准 通知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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