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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小区公共厕所卫生太差
来源:政府办督察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7
 
信件标题 滨河小区公共厕所卫生太差
发 信 人
来信日期 2007年6月
信件正文

区长,你好:
  我是滨河小区的一位居民,滨河小区原停车场被改造成菜市场后,小区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变得非常差,多次向物业反映未果,恳请区领导尽快解决这个问题,给周围群众提供便利。非常感谢!

处理情况

李友生区长:

  2007年6月8日,我大队接到您关于“反映滨河小区公厕环境卫生差问题”的批示后,立即责成主管副大队长和督察科调查处理此事,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滨河小区公厕存在如下问题:公厕内墙壁上有鞋印;便池内有污垢、尿碱;空气不流通有异味;水管漏水;顶灯损坏下垂;纱窗破坏等问题。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该公厕紧邻滨河市场,流动人口较多,为方便群众需要,公厕24小时开放,白天还比较容易管理,但到了夜间却有个别素质较低的如厕人员故意破坏公厕内部环境及设施,给保洁和管护工作带来困难。
  对此,社区分队执法人员曾在接到群众上访件之前找到该公厕责任管理单位裕滨物业管理中心的姚经理,指出公厕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6月9日,社区分队再次找到姚经理落实群众信访件情况,据姚经理介绍说:鉴于公厕的目前状况,已向上级部门大龙公司递交改造公厕的申请,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及保洁人员加强对公厕的管理和保洁。6月16日,大龙公司同意改造滨河公厕,并于6月18日开始施工,计划6月底完工。
  二、今后措施
  1、再次对公厕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确定日常保洁人员;
  2、落实责任人员、协管员,经常性的对辖区内公厕的保洁、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3、对未按有关公厕规定进行管理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将依据《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列〉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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