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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的初审和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分管范围内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监测、上报工作; 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